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攀枝花市物業管理協會”,簡稱:“攀枝花物協”。英文名稱:PANZHIHUA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 PZHPMA 。
第二條 本協會是攀枝花市從事物業管理及相關行業的單位與專業人士,依法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專業社會組織。本協會的一切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重大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防范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發揮社會組織能動作用,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助力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服務成渝雙城經濟圈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四川貢獻力量。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促進行業改革發展和轉型升級,建立法制健全、體制完善、結構合理、規范有序的現代物業服務業體系;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反映行業的愿望與訴求,維護行業的公共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履行法律法規政策賦予的職責和本章程規定的工作職能,為本行業和會員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行業主管部門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攀枝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攀枝花市東區機場路333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本協會具有自律管理、調查研究、宣傳引導、教育培訓、學習交流、監測評估、咨詢顧問、維權協調、監督服務等基本職能。本協會的業務范圍主要有:
(一)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及時反映行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代表行業表達觀點和立場。
(二)開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自律準則,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懲戒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調解行業糾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規范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接受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委托,開展調查研究和課題攻關。
(四)開展法律、技術、市場、信息等咨詢服務;收集、研究和發布物業管理相關市場信息和研究成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開展資格認定、專業認證、監測評估、信用評級、創優考評、達標驗收、物業招投標咨詢服務、滿意度調查咨詢服務、名冊與名錄建立等工作。
(五)開展行業宣傳引導,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與媒體聯合建立宣傳陣地、策劃宣傳活動,編輯出版物業管理相關文集匯編、學習教材、交流材料、宣傳資料等,宣傳和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六)開展行業教育培訓,建立人才培育機制和培訓基地,建立行業專業人才庫和行業培訓師資隊伍,組織開展專業崗位、執業資格、法規政策、業務技能等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承接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授權或委托的教育培訓任務。
(七)推動行業轉型升級,引導企業做大做強。建立行業科技創新激勵機制、先進技術共享機制和行業推動扶持機制,促進高新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在物業管理中的應用;建立行業在技術研發、服務外包、物資采購等方面的聯合聯盟;培育第三方監測評估市場。
(八)開展行業品牌建設,建立行業品牌培育、評定、推介和管理機制,制訂和發布行業標準、規范和指引;組織行業創先評優、示范標桿建設等活動;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經驗與技術交流、產品與成果展覽及各類研討、論壇等活動。
(九)開展行業交流與合作,為會員開展學習交流、考察訪問提供協調聯絡服務;根據需要舉辦行業性、區域性交流聯誼活動,促進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領域、相關行業的交流合作;代表行業接待相關單位和組織的交流訪問。
(十)開展物業承接和查驗服務、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業務、物業服務質量評估咨詢服務。
(十一)接受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委托,或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從事專業物業管理的企業、其他管理人、及與物業管理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地方社會團體,有關行業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從事物業管理與其相關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與相關資料;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協會活動的參與權;
(三)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協會會員大會確定的其他合法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章程、行業自律準則與其他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等有關資料,配合本協會會開展行業信息統計和調查研究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與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提交書面申請;
(二)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業自律準則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終止會員資格并公告;
(四)會員資格終止的,應主動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本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監督和懲戒。本行業自律準則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實施。本協會會員應嚴格遵守本協會制定的行業自律準則及有關自律管理制度。
對涉黑涉惡、低價惡性競爭、商業賄賂、收受回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和違反自律準則的行為,以及不依法依約開展經營服務的,本協會采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媒體曝光等行業懲戒措施,并報告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堅決維護行業公共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處應當建立會員名冊,記錄會員的基本情況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自律準則及重要的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監事會主席;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協會會員大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并經攀枝花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協會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協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召開理事會會議,可以以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電子表決(含QQ、微信、表決系統等)方式進行。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征得本協會秘書處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批準執行行業自律準則;
(三)選舉、補選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四)決定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審議批準本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九)決定會員資格的終止;
(十)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本協會的會員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
(十二)決定本協會3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或經費使用;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理事若干名,其產生和任免程序執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行業,熱愛協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3名,其中監事會主席1名,任期與理事相同。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其成員由三人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理事、常務理事、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法律法規、本協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監督本協會章程、行業自律準則及其他制度的執行;
(二)監督本協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三)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
(五)對行業自律準則及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見建議;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
(七)對理事以上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業自律準則,不履行職責,危害公共利益、損害協會或其他會員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理事會提出罷免建議;
(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五年〔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情況通報,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監事、監事會主席,因工作變動、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應當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請求辭去職務。對不履行辭職規定的上述人員,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予以免職。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在攀枝花市下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設辦事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依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報攀枝花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攀枝花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攀枝花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攀枝花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24年3月25日攀枝花市物業管理協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協會理事會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攀枝花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